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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