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古永財 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准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