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九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曾正耀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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