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61號、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捌拾元,提起再審之訴應徵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之,本件再審原告所提起之再審之訴聲明之範圍包含上列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即應依第二審程序規定徵收裁判費,本件再審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再審原告僅繳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尚不足新臺幣陸佰陸拾伍元,茲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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