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28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標的第二點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所申請之餘額代償方案,係自代償後第1至24個月年利率百分之4.88之B方案,有聲請人所附之餘額代償申請表可證,而與聲請人於請求標的第二點之主張不符,故應予無理由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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