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53號
原告 白慶鴻
被告 蔡孟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
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53號
原告 白慶鴻
被告 蔡孟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
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