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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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臺北市私立仁群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劉 昱森 訴訟代理人 陳克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期001臺北市私立仁群居家長照機構/ 劉昱森 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行111年7月10日30,761元00000006個月111年11月5日002臺北市私立仁群居家長照機構/劉昱森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行111年8月10日30,761元00000007個月111年12月5日003臺北市私立仁群居家長照機構/劉昱森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行111年9月10日30,761元00000008個月1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