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峻
賴建成
洪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君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8,676元(計算式:每間房間價值221,132元×共43間=9,508,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47,035元,尚應補繳4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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