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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