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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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埔交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丙○○
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埔交簡字第九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