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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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九○號案卷影本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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