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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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117號聲請人尚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愛苓 相對人雍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華 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6,377,416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准就相對人財產在新臺幣19,132,24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9,132,248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8,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承攬「台灣─澎湖161KV電纜線路設計、製造及安裝統包採購(陸城土建分項施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聲請人已完成完畢承攬工項,詎相對人至今仍積欠聲請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448,183元元。詎相對人藉故拒絕給付聲請人前開工程款,且近期變賣機具資產,亦未再承攬其他工程,日後聲請人之債權恐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如認為聲請人之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亦願提供擔保以補不足。為此求予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等語。並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後,請求將相對人之財產在19,448,183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至於所謂釋明,則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信其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裁定要旨可參)。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積欠工程款未給付等情,業據其合約書
、請款單數紙為證,相對人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事件審理時亦就尚有工程款未給付不爭執,另為聲請人無請求給付之理由及抵銷抗辯為答辯,此見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事件全卷甚明,足見聲請人就其假扣押請求之原因即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代言報酬請求權已為釋明。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
情,並提出相對人108年度財產查詢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為據,由上開清單資料可見相對人名下尚有車輛乙台及利息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此外無其他資產或營業收入。又查相對人110年度名下已無車輛,利息所得不足100元,且無其他營業收入,此見證物袋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見明細表甚明。足徵相對人名下資產確已變賣,並且無其他營業收入,可認相對人恐有處分資產之行為,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然相對人108年度及110年度資產及所得相較並無顯著差距可確信相對人有脫產之虞,故相對人之釋明尚非充足,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定相當之擔保後准許之。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前在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事件係請求
相對人給付19,132,248元(詳見110年9月27日辯論筆錄),是以縱聲請人獲全部勝訴判決,相對人僅需於聲請人聲明之上開金額內為給付,故僅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19,132,248元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又考量擔保目的、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致其不能利用或處分受假扣押標的物可能受有之損害、本件案情繁雜程度暨所需訴訟期間、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及假扣押原因釋明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併酌定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金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