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滿
被   告 成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國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0元,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2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第16頁至第18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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