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0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被   告  潘秋蘭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倪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01號民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
文、事實及理由欄之附表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姝妤
㈠原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1│臺南市○區○○段○○○○號│潘秋蘭│全部│
├──┴─────────────────┴────┴────┤
├──┬────────┬────────┬────┬────┤
│編號│建物建號│建物門牌│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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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市○區○○段│臺南市○區○○路│潘秋蘭│全部│
││504建號│111巷71號│││
└──┴────────┴────────┴────┴────┘
㈡更正後之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備註│
├──┼────────┼────┼────┼────────┤
│1│臺南市○區○○段│潘秋蘭│全部│臺南市東區仁和│
││661地號│││段661地號於100年│
│││││9月19日因分割而│
│││││增加臺南市東區│
│││││仁和段661-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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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建物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地號│││
├──┼─────┼─────┼─────┼────┼────┤
│2│臺南市東區│臺南市東區│臺南市東區│潘秋蘭│全部│
││仁和段504│仁和路111│仁和段661│││
││建號│巷71號│、661-1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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