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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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張賀程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侯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 律師
       蔡茂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桾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張賀
程起訴後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具狀追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峻銘
、侯玉華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此部分追加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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