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光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另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狀繕本1
件俾送達對造(上訴人若補提上訴理由狀時,除正本外亦需檢附
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藍 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