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千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5,880元(按鑑定價額計
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新
台幣1,995元,尚應補繳新台幣8,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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