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千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5,880元(按鑑定價額計
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新
台幣1,995元,尚應補繳新台幣8,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