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76號
原   告  楊文太
訴訟代理人  楊勝帆
被   告  黃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原告
具狀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聲請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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