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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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在台原應受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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