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一О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被告親自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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