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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