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黃曾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被 告 楊清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致葳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曾黃粉 」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黃曾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