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16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被告 蘇雯宣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5月12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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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新臺幣)│利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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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77元(109│㈠自110年3月9│一、依契約第3條、│
│年6月9日動撥│日起至110年5│5條第1項約定│
│,應繳款日為每│月8日止,按週│,借款期間為36│
│月9日,計息期│年利百分之2計│個月,前6個月│
│間之起迄為上個│算。│按月付息,自第│
│月9日起計至該│㈡自110年5月9│7個月起按年金│
│月8日止)│日起至110年12│法攤還本息。│
││月8日止,按週│二、依契約第4條第│
││年利率百分之3.│2項約定,利率│
││845計算。│為週年利率百分│
││㈢自110年12月9│之1.845,第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息由勞動部│
││,按週年利率百│全補貼,但第7│
││分之1.845計算│個月起積欠本金│
││。│達3個月者(至1│
│││10年5月8日)│
│││即停止補貼。│
│││三、依契約第4條之│
│││1第2項、第4│
│││項約定,遲延利│
│││率為週年利率百│
│││分之3.845,最│
│││高續收取9個月│
│││(自110年3月9│
│││日起至110年12│
│││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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