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惠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惠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宋惠任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查被告前因犯結夥強盜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犯偽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2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3月、4月確定;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計3罪
),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3次);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794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
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9年2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
符,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
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公共危險犯行,二者罪質不同,亦無相
關事證足供認定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尚無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835號
被告宋惠任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6樓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惠任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加重強盜、偽證、恐嚇危害安
全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年6月、4月、3月及3次2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
6年10月確定,於106年5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
出監,並於109年2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自110年4月2日1時30分許起至同日1時50分許
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超級巨星KTV」內
飲用啤酒及威士忌酒後,竟枉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
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3段與市政北七路口時,因行跡可疑為
警攔查發覺其顯有酒容酒氣,遂於同日2時12分許,對宋惠
任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2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惠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有酒精濃度檢
測單可證,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檢察官陳旻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仲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