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簡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春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一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八號案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春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智易字第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告訴人采方有限公司同時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參酌刑事訴訟法第501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等規定,本院因認本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