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王培

即被告

被上訴人 馬維苓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全部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957元(即主文第一項部分,主文第二項部分不併計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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