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四О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瑞婷
         胡靜怡
  被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簽訂工程合約,約定由原告承作南二高
C三八0標監測工程,該工程已全部完工,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保留款新台幣(
下同)十一萬四千一百九十八元,迭經催討,均未獲支付。而被告雖以工程合約
所蓋之被告公司印章與其公司登記章樣式不同,但一家公司通常都有多式印章,
故被告不能以此否認合約之真正,況原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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