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更字第五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陳楚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五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五月四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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