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一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施文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以新台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之金額外(本件非小額訴訟,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應解釋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意),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租用原告甲○○坐落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之房屋乙幢,
依兩造之租賃契約書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約定:1...乙方(即被告)水電
費及營業必需繳納之稅捐,自行負擔,詎料,被告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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