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89年度虎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零柒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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