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零柒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