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64號
原 告 周儒群
被 告 王慈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埔里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