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