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
97年度訴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97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前述數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4號裁定定其應執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與前述有期徒刑1年4月接續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嗣受刑人於99年8月3日由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31870號函
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3日,因此自核准假釋之日起至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止,為受刑人之假釋期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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