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梓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梓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吳梓豪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1罪)、有期徒刑2月(1罪)有期徒刑4月(1罪)、有期徒刑5月(1罪)各有期徒刑6月(共3罪)、各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7月23日晚上6、7時許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26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4、99、3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0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39號109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17日109年7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0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39號109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9月23日109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86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24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64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罪)、有期徒刑2月(1罪)有期徒刑3月(1罪)、各有期徒刑2月(共4罪)犯罪日期108年11月12日、109年3月7日109年3月22日、109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1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6、45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65號109年度竹簡字第883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7日110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65號109年度竹簡字第8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0日110年3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1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