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二五號
上訴人 昊德 補習班(即私立昊德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金鑫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於聯合報及中國時報第一版報頭下方以三號紅色字體刊登道歉啟示各一日,並負擔刊登費用,經原審就此部分判決命被上訴人為如上訴人聲明,即上訴人已獲全部勝訴在案。惟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其勝訴部分復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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