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被   告  謝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2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0元,
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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