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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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薛莉珍   女 4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4
月27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000174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薛莉珍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潤滑油壹瓶及使用過之保險套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至100年4月23日1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2段401號3樓柚子SPA。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每次以50分鐘為1節,代價
新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曹瑋駿 即性交易男客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案被移送人所有潤滑油1瓶及經證人曹瑋駿使用過之保
險套1個,可資佐證。
(四)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三、扣案之潤滑油1瓶及經證人曹瑋駿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為被
移送人所有,且屬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
款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幸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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