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文智
林子涵 原姓名 林秀美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