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郭晉穠
抗 告 人  郭晉欽
上列2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文潭   住同上
           上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璧枝
           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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