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黃晴樺
相 對 人  邱廉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萬元,係屬
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事件
,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3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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