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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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台西鄉光華村光華六九號,有其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