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被告宗盟營造有限公司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費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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