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被告宗盟營造有限公司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費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