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九四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叁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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