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擔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被告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涂予尹律師複代理人 蘇昭綺 律師被告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
李合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擔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本件請求之訴之聲明。
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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