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補助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陳雅敏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補助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陳雅敏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