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妹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兩造之結婚證書影本。
(2)相對人甲○○之年籍及住居所釋明文件。
(3)相對人甲○○之入出境資料。
(4)請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證明之證據。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酉股書記官邱鴻志(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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