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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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45,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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