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93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①至⑭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①至⑭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①至⑭所示之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附表編號①至⑭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核,系爭本票如附表編號⑮至㉔之到期日,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7年度票字第393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94年9月23日│300,000元│94年10月23日│457380││1│││││├─┼───────────┼─────────┼──────────┼────────────┤│00│94年9月23日│300,000元│94年10月23日│457381││2│││││├─┼───────────┼─────────┼──────────┼────────────┤│00│94年10月4日│300,000元│94年11月4日│0000000││3│││││├─┼───────────┼─────────┼──────────┼────────────┤│00│94年10月4日│300,000元│94年11月4日│0000000││4│││││├─┼───────────┼─────────┼──────────┼────────────┤│00│94年6月3日│10,000元│95年11月5日│038156││5│││││├─┼───────────┼─────────┼──────────┼────────────┤│00│94年6月3日│20,000元│96年6月5日│038163││6│││││├─┼───────────┼─────────┼──────────┼────────────┤│00│97年6月3日│20,000元│96年7月5日│038164││7│││││├─┼───────────┼─────────┼──────────┼────────────┤│00│94年6月3日│20,000元│96年9月5日│038166││8│││││├─┼───────────┼─────────┼──────────┼────────────┤│00│94年6月3日│20,000元│96年10月5日│038167││9│││││├─┼───────────┼─────────┼──────────┼────────────┤│01│94年6月3日│20,000元│96年11月5日│038168││0│││││├─┼───────────┼─────────┼──────────┼────────────┤│01│94年6月3日│20,000元│96年12月5日│038169││1│││││├─┼───────────┼─────────┼──────────┼────────────┤│01│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1月5日│038170││2│││││├─┼───────────┼─────────┼──────────┼────────────┤│01│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2月5日│038171││3│││││├─┼───────────┼─────────┼──────────┼────────────┤│01│94年6月3日│100,000元│97年3月5日│038172││4│││││├─┼───────────┼─────────┼──────────┼────────────┤│01│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4月5日│038173││5│││││├─┼───────────┼─────────┼──────────┼────────────┤│01│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5月5日│038174││6│││││├─┼───────────┼─────────┼──────────┼────────────┤│01│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6月5日│038175││7│││││├─┼───────────┼─────────┼──────────┼────────────┤│01│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7月5日│038101││8│││││├─┼───────────┼─────────┼──────────┼────────────┤│01│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8月5日│038102││9│││││├─┼───────────┼─────────┼──────────┼────────────┤│02│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9月5日│038103││0│││││├─┼───────────┼─────────┼──────────┼────────────┤│02│94年6月3日│100,000元│97年10月5日│038104││1│││││├─┼───────────┼─────────┼──────────┼────────────┤│02│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11月5日│038105││2│││││├─┼───────────┼─────────┼──────────┼────────────┤│02│94年6月3日│20,000元│97年12月5日│038106││3│││││├─┼───────────┼─────────┼──────────┼────────────┤│02│94年6月3日│20,000元│98年1月5日│038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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