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14號上訴人 黃月娥 被上訴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514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6,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