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被告 張文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就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乃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案件中,就被告張文德經本院認定成罪範圍以外之部分(即背信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在此等不另為無罪諭知範圍內,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上開駁回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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